2022/11/28

存參 郵工告贏中華郵政,追討提繳勞工退休金

 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勞工退休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
原      告  王耀慶 
被      告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

法定代理人  吳信陵 
訴訟代理人  蔡岳龍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黃立心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郭桓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 主  文
一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四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