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勞工退休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王耀慶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法定代理人 吳信陵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四,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|